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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年起实施交通事故快速理赔

  12月26日,媒体从甘肃省交警总队获悉,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年起正式实施。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将从严追究处罚。

  5种情况下驾驶人可快速理赔

  《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高速公路、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县级市城区和县城范围内,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3万元(兰州市30万元)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凡发生无人员伤亡并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采取自愿或就近的原则,到任何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进行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条件包括: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的;机动车可以移动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人逃逸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单方车辆损失事故的。

  快速处理中心提供“一站式”快处快赔服务

  《办法》指出,发生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自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三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要清楚反映车号牌及现场周围参照物),固定事故证据、撤离事故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或到快速处理中心进行理赔。也可拨打保险理赔服务专线或公安交管报警电话。

  2.当事人通过保险理赔电话或者公安交管部门报警的,应按有关工作人员的提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撤离现场后可记载事故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不撤离和拒绝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派相关人员进行处置。

  3.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摆放警示标志,互验并可互拍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4.协商或约定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就近的快速处理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或按保险公司推荐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

  5.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的碰撞事故,在车辆可行驶的前提下,当事人拍照后必须将车辆移至前方服务区警务室或就近驶出高速公路联系处理。

  6.撤离现场后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责任有异议的,应共同约定时间到就近的快速处理中心,由交警根据现场照片、监控资料等证据进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