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刑,是时候了
毒驾,顾名思义,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近年来,因为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危害极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毒驾,由于其隐蔽性强、危害性大、蔓延迅速的特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2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全国交通安全日以“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为主题,在这七类违法行为中,除了超速、超载、酒驾、闯红灯这样的“老面孔”,我们还看到了毒驾这一“新面孔”。
毒驾之患猛于虎
吸毒会使驾驶能力严重受损,危及公共安全
毒驾酿大祸,近年来时有耳闻。
2012年4月22日,上海一名长途客车驾驶员在吸食冰毒后,驾驶营运大客车从上海前往江苏常熟,在常合高速路的行驶途中,冲过中央护栏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最终酿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的惨剧。
2010 年5月26日,在浙江杭州一条热闹的小吃街上,一名驾驶员驾驶小汽车连续撞倒17人,撞翻多个摊位,并将一名女孩压在车底下。在场的群众不得已掀翻小汽车,救出女孩,才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事后,这名驾驶员交待,他在驾车之前吸食了大量K粉,导致驾车过程中产生了幻觉,感觉驾车犹如打电子游戏,每多撞一个人,游戏就会多加几分。
同样在2010年,北京一名的哥注射海洛因后,在几近昏迷的状态下驾驶出租车,在西四环南沙窝桥附近,与同方向行驶的21辆车发生剐蹭,驾驶员自己竟然浑然不知。
除了诸如K粉、海洛因这样会让人产生幻觉或者昏迷的毒品之外,还有许多从事长途客货运的驾驶员常常依靠吸食冰毒等能产生兴奋感的毒品来对抗疲劳驾驶。殊不知这些他们所认为的“提神良方”,实际上是可怕的夺命利器。以冰毒为代表的中枢神经兴奋类毒品,在短时间内的确能够令人亢奋,但随之而来的体力透支、过度疲劳、狂躁、自残、伤人,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医学上将上述表现或行为称为药物性精神症状。”长期关注毒驾问题的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说:“试想,一个发病的精神病人开车会是什么结果?”
“车辆驾驶是一种需要注意力集中、动作协调的专业技能,吸食毒品后产生的各种症状,会使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能力严重受损。吸毒驾驶人员遇见警察时因为心虚、害怕被查被抓,从而超速、逆行、冲撞,也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谈及毒驾时表示:“社会上有一些人对毒驾存在种种错误认识,比如吸毒能提神,平时吸毒,驾驶时不吸就没事,使得毒驾行为快速蔓延。”据统计,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驾驶人员已经多达62万余名。
毒驾管控查处难度大
不少毒驾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后才被发现
毒驾,犹如一颗隐藏的“定时炸弹”,炸毁的是文明出行的社会风气,是良好的路面交通秩序,是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拆除这颗“定时炸弹”,刻不容缓。然而,我国目前在毒驾管控、查处方面都面临着重重困难与挑战。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要主动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注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然而,这一规定仅能实现对社会上显性吸毒人员毒驾行为的控制,而大量的隐性吸毒人员很难纳入毒驾的管控范围。“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的驾驶人数据库,与有限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进行比对,所能够排查并注销其驾驶证的吸毒人员较少,有调研估计不足吸毒人员总数的10%。”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大量隐性吸毒驾驶人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后续查处工作的难度,成为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隐患之一。
在查处方面,由于监测技术落后,毒驾查处常常陷入被动局面。一线执法人员在查处毒驾的过程中大多采用传统的尿液检测技术,这一检测技术操作繁琐,需要有专门的取尿场所、有专门的执法人员一对一监督取尿,降低了现场发现和查处毒驾的效率,导致许多毒驾行为是因为其他违法行为才被牵出,甚至是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后才被发现。
即使毒驾行为能够及时被发现,过轻的处罚力度对于毒驾的威慑与遏制作用也是微乎其微。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毒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目前毒驾在刑法中仍是空白。因此执法部门对毒驾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据其伤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量刑,而对未造成伤亡的毒驾行为,则只能视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此处罚,威慑力有限。有的吸毒驾驶人员心无顾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更有甚者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犯法律。 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用刑罚体现对毒驾的“零容忍”
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唯有加强毒驾管控和查处工作、大力推进毒驾入刑,方能筑起牢固的堤坝,抵御来势汹汹的毒驾狂潮,需要源头管控、路面查处、事故必查,乃至加强禁毒工作等多管齐下才能有所成效。
公交、出租、物流、客货运等运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要加大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营造共同抵制毒驾的社会氛围。在录用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吸毒筛查,提高准入门槛,清除害群之马。禁毒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共享信息。一方面,从源头上加强对吸毒贩毒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让隐性吸毒人员无处遁形。另一方面,从驾驶证申领、年检年审、路面检测查处等环节加强毒驾执法的强度。
除此之外,法学专家认为,加大毒驾处罚力度,推进毒驾入刑尤为重要。2011年,醉驾以“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并付诸实施。醉驾入刑后,酒驾、醉驾的发生率和事故率都大幅度下降。然而,危害远甚于醉驾的毒驾目前却仅为违法行为,毒驾入刑迫在眉睫。毒驾在刑法中的空白不仅会助长吸毒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还会打击执法人员的执法信心和积极性。相反,毒驾入刑不仅能够对潜在的吸毒驾驶人员产生震慑作用,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信心和积极性,还能为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毒驾防控模式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毒驾入刑,体现的是对毒驾“零容忍”的坚决打击态度,是实现安全文明出行的必然要求。
毒驾入刑并非一蹴而就。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基层执法单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从而建立起完善、规范的执法标准,积极探索各个环节的执法模式,为实现毒驾入刑做好相关的铺垫与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