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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难认定责任 双方得共担

  市民骑着电动车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后死亡,由于交警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哪方违反交通规则,如何划分事故责任成了难题。今天,山东许律师为读者解答了疑问。

  今年8月份,张店的赵某骑着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至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的亲戚希望交警给出的事故鉴定能帮他们讨一个说法,可现场勘查无法帮交警查清事故的成因,因此事故责任也就无法划分。

  山东许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属于一般侵权,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赵某的事情因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哪方违反了交通规则,因此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准确的责任划分。在这种情形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较为合理。赵某驾驶非机动车辆,那他就是弱势的一方。这样,小型汽车一方应该承担60%-70%责任,赵某一方承担30%-40%责任。

  至于赔偿标准问题,许律师介绍,赔偿标准是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性质、年龄、伤残等级等来确定的,即户籍标准×赔偿年限×伤残等级。户籍标准,城镇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按人均纯收入来计算;赔偿年限,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赔偿20年,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如66岁的赔偿14年),受害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按5年计算;伤残等级分为10个等级,如构成十级伤残的按10%计算,构成一级伤残的按100%计算,死亡的按1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