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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公司有没有责任

  李某驾驶快递三轮车与陈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但快递公司表示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下班,赔偿责任不应该由公司承担。近日,本案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李某是快递公司的分拣员,这天早上7点,他完成工作下了班,就借了同事的三轮车,准备去吃早饭。在首经贸大学门口,李某骑着三轮车快速拐弯时,与借道超车的陈女士的车辆撞在了一起。

  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负70%的责任,赔偿陈女士5502元,而快递公司不同意判决中关于李某驾车上路为职务行为的认定,因此提起上诉。

  快递公司表示,李某的职务并不是快递员,而是分拣员。并且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下班,所骑的三轮车也是员工自己购买的车辆。“三轮车上确实是喷涂了公司的标志,但是这是为了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而且公司的标志我们所有员工都能够喷涂。”快递公司认为事故并不是在派发快递时候发生的,所以不应该认定成职务行为,赔偿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