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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即不能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行政救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上级公安交通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其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投诉,上级公安交通部门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