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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轿车被撞后送店维修 车主诉租车代步费获支持

  耿先生驾驶奥迪轿车因遭遇交通事故停于路面时,被胡某驾车从后面追尾,致两车受损。在奥迪车被送4S店修理期间,耿先生另租赁了一辆凯美瑞代步,由此产生18020元租车费,双方就该笔租车费赔偿事宜发生争议。

  12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因原告车辆受损系两起交通事故所致,该两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拖车费、租车费均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拖车费的50%即210元、租车费的50%即9010元及车辆维修费合计71420元。

  2014年1月17日21时25分左右,胡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因交通事故停于路面的耿先生驾驶的奥迪车后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耿先生把奥迪车送去4S店进行修理,支付维修费62200元、拖车费420元。车辆修理期间,耿先生另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凯美瑞轿车作为交通工具,并支付租金18020元。

  另查明,胡某所驾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

  事后,双方就租车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耿先生将保险公司及胡某一起诉上了法庭,索赔包括18020元在内的租车费、维修费、拖车费共计8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租车费不是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因车辆受损无法继续使用,故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辆使用,所产生合理的租车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车辆受损系两起交通事故所致,该两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对拖车费、租车费均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拖车费的50%即210元、租车费的50%即9010元及车辆维修费合计71420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应支持

  据该案二审审判长钱泊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自用车辆为奥迪,其因事故受损,无法继续使用,故原告租赁凯美瑞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综合考量车辆价值和原告使用用途,原告在修理期间所发生的租车费用应属合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租车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钱泊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