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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出台

  近日,从交警部门获悉,为了规范、公正、合理调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于日前公布2014-2015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其中包括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内容。

  其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误工费的计算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悉,在可供参照的平均工资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79068元,在列举的19个参照行业中最高,交通运输、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则为5千多元至2千多元不等。

  据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我省上1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此次公布的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929元/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8343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