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4-15 15:24 热度: 724°
去年3月20日,乘客郑某搭乘某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外出办事。途中,出租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对现场勘验后认定,小客车驾驶员对该次事故负全责,而出租车司机无责任。郑某头部等也因碰撞而受伤。郑某认为,他和出租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导致其受伤,应赔偿其因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乘坐该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与该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依据合同关系,不论出租车司机有无过错,只要在运输过程中致乘客受伤,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郑某因受伤造成的各种损失。而郑某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只能是基于出租汽车公司和朱某存在侵权关系才有可能获得支持,故对郑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本案中,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未支持,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在于本案原告郑某是基于违约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规定,违反合同所应赔偿的损失是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