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遇车祸可获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
下班途中突遇车祸,导致何先生左胫腓骨骨折。昨日,从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何先生获得肇事车主及原所在公司双重赔偿。
2012年5月10日,何先生应聘到当地一家公司工作,他与公司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22日晚,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乘“摩的”滑倒将他摔伤,经送医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下肢多处挫裂伤。
不久,交通大队认定肇事摩托司机对交通事故应负全责。2013年10月10日,何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款当场支付完毕。
随后,何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9级。今年7月24日,何先生一收到鉴定结论就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请求。
不料,公司却要他先办离职手续,再申报工伤待遇。当天,经协商后,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他结算了工资及社保费用。当何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遭到公司拒绝,公司也未替他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何先生来到东西湖区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吴家山街法律援助站朱丹律师办理此案。朱律师帮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时,公司提出,何先生受伤已获得肇事司机赔偿,不应再要求工伤赔偿。
朱律师则认为:何受到的事故伤害已认定为工伤,根据2006年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同时,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也应向何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称“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1月30日前,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41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协助刘某到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律师说法>>>
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害
可获双重赔偿
朱律师解释,在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规定》出台前,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一直有争议。
以前,出事后,多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办理,即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而此次《最高法规定》明确表明: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后可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双重赔偿。即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