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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启动压死修车工人等同交通事故险企担责

  车主启动停放在修车地槽上的故障车,不幸将还在地槽内的修车工碾轧至死。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决,认定该事故等同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8月23日上午,车主李某驾驶牌照为渝GXXXXX的红岩牌工程车,到个体工商户张某经营的修车门市部更换轮胎。修车工梁某将轮胎换好后,拿着风咆(一种修车工具)从地槽下走了上来,放进了屋内。不一会儿,他又到地槽内去取千斤顶。这时,车主李某以为车下没人,便启动车辆前行,将还在地槽下的梁某当场轧死。同年9月28日,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同年10月11日,死者梁某父母向重庆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工程车的挂靠单位长宏公司、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川支公司)、车主李某等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8.6万余元。

  人保财险南川支公司辩称,肇事车当时并没有在公路上行驶,而是在修车门市部进行修理,车主李某是在梁某同意的情况下才上车的,其责任应由梁某和修车门市部承担。

  南川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李某在事发当天启动车辆前行时造成梁某死亡,事发时该车实际上已经处于启动并行走状态,应认定为是在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所以本案可以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驾车之前,李某在未检查车辆周围状况的情况下就上车启动车辆,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梁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90%的责任。梁某是汽车修理工,应在修车过程中有安全注意义务而没注意,对造成自己死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本案肇事车在人保财险南川支公司投保,依法应由人保财险南川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先对梁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内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余款41.87万元则由人保财险南川支公司、李某、梁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2013年9月16日,南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人保财险南川支公司赔偿死者梁某父母共计43万元,由李某赔偿5.6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保财险南川支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重庆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