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公安部公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调整了事故处理、现场处置等环节的内容。媒体走访了解到,其中的多项举措在洛阳市早已实施。
多项新增举措我市已施行
意见稿中提到,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五中队中队长张某某表示,此规定已在我市交警部门内部实施,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都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不少人还具有中级和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案情较为重大的死亡、逃逸事故。为保证事故处理公正透明,我市交警部门之前已规定:民警须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全过程,在保证取证效果的前提下,避免因现场说情可能带来的问题。
意见稿提出,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涉及车辆生产和维修、道路建设和管理、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等环节开展调查,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在现行规定中并无类似条文,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重大事故成因较为复杂,我市交警部门协调其他部门的专家参与的机会也不少,如前一段时间的郭寨汽车站罐车侧翻起火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就是和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专家展开联合调查的。
而意见稿新增的对涉及毒驾需报警处理、军车发生交通事故通报相关部门、事故处理中民警需要回避、当事人辨认嫌疑车辆应遵循的程序等条款,该负责人说,这只是将公安部门原有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不新,其中许多仅仅是将原有规定作了进一步阐释,或者将相关规定直接移植过来,其目的还在于打消群众对办案过程可能存在的疑问。
“自行协商”单列,凸显现实困境
还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在意见稿中将原来与“简易程序”同为一章的“自行协商”单列并提到前面,如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可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也可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的相关背景是一线民警执法的现实困境。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双方不知道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即便是轻微剐蹭事故,也要求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而在等待民警到来的过程中,尚未撤离现场的车辆往往引起交通拥堵。此次修订“自行协商”如真能单列,将有助于扩大宣传,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此外,意见稿中还提到,交管部门可成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意见稿中究竟哪些内容能够最后得到确定,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张某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