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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对方有错,逃逸者能减责吗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步增加,道路通行情况也变得越加复杂,事故发生率也有所提高。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即日起至明年1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与现有的规定有啥区别?对开车人是利是弊?南京交警研读后表示,在南京率先提出实施的“保险理赔服务场所”首次出现在《规定》中,今后处理事故将更加便捷。

  逃逸和尸检有明确条文

  南京交管局事故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规定》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对肇事驾车逃逸、破坏伪造现场等恶劣情节从严规定,并对一些基层交警经常遇到的困惑给了说法。

  在对事故责任认定上,《规定》提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弃车逃逸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

  第52条则对“事故伤者死因不明”的难题给予了解答。有着13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交警五大队副大队长李平川说,他每年都会遇到2至3起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检查时并无大碍,几天后突然死亡,家属又不愿意尸检的情况。“一些通过尸体表面检验无法确定死因的,需要进行解剖,但必须征得家属同意,现在《规定》则提到,确实需要解剖尸体但死者家属不同意的,经县级以上或者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这样一来就方便了办案。”

  此外,“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这一概念也首次出现在《规定》中。像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第94条也规定,“有条件的交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据了解,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最早出现在南京。2007年7月1日,《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开始施行,同时南京率先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该中心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还减少交通拥堵、节约社会成本,成效显著,很快在全国推广开来。

  部分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

  《规定》对市民快速处理各类交通事故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像处理伤人事故,《规定》首次提出,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没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嫌疑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以前伤人事故我们基本只能用一般程序处理。”李平川说。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在于,需要两名交警办理,调查取证有严格程序,往往需要七八天时间才能完成;但简易程序则没这么复杂,只要双方无异议,当场就可以出具认定书进行调解、结案,简化了程序,大大减少事故处理的时间。

  同时,《规定》对快速撤除现场做了明确要求。现行版本中,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只有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才可撤离现场;新规则去掉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这句话,直接要求固定证据后,当事人就可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事宜,避免了当事各方争议事故责任耽误了现场的撤除。

  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须拍视频

  《规定》不仅仅是针对开车人,对交警处理事故的规范化也进行了相关要求,相比之前更加严谨。如第7条提到,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第33条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其实南京一直这么做的。”一位事故交警表示,早在两三年前,他们就使用了执法记录仪,警车上还装了行车记录仪,这样可以更好地固定证据,保证事故处理规范公正;在遇到一些有重伤或死亡且有逃逸情节的案件时,交管部门也会请刑侦方面专家共同参与破案。

  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应拍照取证

  《规定》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具体实施还需要一定时间。可在研读了《规定》后,南京的事故交警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南京交管局事故科一位交警表示,对于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新规提到“事故后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但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当事人撤离前最好也要拍下一张事故全貌图,最好再加上车损细节的照片,固定证据,方便交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