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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驾驶造成事故,出借方对事故损害应否承担责任

  2010年9月24日凌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童甲醉酒后驾驶童乙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带至王某受伤。王某将童甲、童乙等诉至法院。

  裁判:法院认为,童乙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童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车辆,未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为事故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而判令童乙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会被认定有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出借时,不仅要认真检查机动车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性能,同时也要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和能力进行仔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