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达成的民间调解协议可否撤销
更新时间: 2020-04-15 15:30 热度: 1101°
2012年1月19日,李某在瑞安被贾某家属的车辆撞伤,医院诊断其为左肩关节软组织挫伤。因双方均认为伤势不重,遂约定在贾某已支付医疗费225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后续治疗医疗费用2000元给李某,作一次性解决。此后,李某先后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经MRI检查,其伤情为“左肩冈上肌肌腱断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于是李某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裁判:法院认为,李某的伤势被医生诊断为左肩软组织挫伤,花费的治疗费仅两千多元,其因此认为自己的伤情较轻,故而与贾某达成调解协议。但在之后的进一步治疗中发现伤情较重,可见,李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对自己的伤情有重大误解,故其要求撤销该协议,应予以准许。
提醒: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将失去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