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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被挂靠公司是否该担责

  不得不承认,挂靠经营在当今市场依然存在。这不,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方车辆便是挂靠在当地甲出租车公司名下。

  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公司成被告

  事故发生在去年的8月21日晚上8时前后。安乡人余某当时骑着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在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路段,突然被与自己同向行驶、在其后方的一辆轿车追尾。

  经查证,这辆车的驾驶员罗某当时没有注意到行车安全,导致了事故发生。安乡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事故责任由轿车驾驶员罗某全部承担,余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余某被送到了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到当年年底才出院,总共花去了近4万元医药费。今年3月,经鉴定,本次事故对余某造成了七级、十级伤残。

  事后经调查,罗某驾驶的这辆轿车属于当地甲出租车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余某将罗某和甲出租车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挂靠关系成争议焦点,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甲出租车公司对自己成为被告很不甘心,其辩称:公司与罗某是承包合同关系,车辆只是挂靠在公司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司机自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对原告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作为罗某驾驶车辆的挂靠单位,应与被告罗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考虑到罗某所驾驶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余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赔偿的部分,由罗某与甲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