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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人民调解化干戈助受害家属获赔

  10月23日,佳木斯市XX有限公司长韶娄高速公路工作人员杨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司机邱某驾驶的一辆为长韶娄路面六标运输材料的湘KXXXXX货车撞伤,伤势严重,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次日,死者家属及其村上干部来到涟源市桥头河司法所反映了上述情况,并请求该所协调工伤死亡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司法所所长梁某某在与派出所确认情况属实后,立即与桥头河镇综治办、桥头河镇高速公路指挥部、佳木斯市XX工程有限公司长韶娄高速公路第十八合同段下属突击队、肇事司机家属及村主任取得联系,并于当天在司法所调解室组织了该案的第一次调解,死者家属与事故责任方进行了首次面对面谈话,初步提出总额为300万的赔偿请求。由于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大,超出了工伤死亡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经协调在赔偿数额上三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梁某某建议死者家属将工伤死亡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列出一份清单后,再另行调解。

  10月26日上午,接到镇综治办电话,死者家属因担心得不到赔偿情绪激动,集结死者杨某在江西的亲属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拦路阻工。考虑到情况危急容易发生群体性冲突,接到消息后梁某某立即驱车赶往现场,与镇综治办、桥头河派出所及高速公路指挥部领导共同做好稳控工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将其带回司法所做工作,向其表明立场和诚意,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最大的能力维护好弱者利益。待家属情绪稳定后,当天下午在司法所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死者家属委托律师参与了此次调解,受委托律师与梁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为本案算出了一份赔偿清单。因考虑到死者家里还有老母亲及三个小孩需要抚养,从关怀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二人对于赔偿标准都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死者家属争取赔偿数额。由于湖南省采取的是“互补式”的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方式,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算出工亡赔偿总额,剔除肇事司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额外,由用工单位补足差额。由于数额与死者家属首次提出的赔偿额差距较大,死者家属内部对该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次调解暂未拟订协议,约好第二天再行协商。

  10月27日,桥头河司法所、镇综治办、镇高速公路指挥部及事故三方代表进行了第三次调解,经过多方努力,直到晚上11点三方终于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包括工伤死亡赔偿金及其他一切赔偿共计798000元整,用工单位与肇事司机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