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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非医保用药谁承担

  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斜过道路的胡某相撞,致胡某和乘坐胡某车辆的王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王某将戴某及戴某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医保用药问题而主张原告损失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戴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非医保用药不赔偿的条款进行了示明。其次,作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戴某并不能要求医疗机构在医保用药范围内治疗。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08379.86元,被告戴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在交通事故理赔案中对非医保用药问题的解决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非医保用药责任主体的确定;二是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效力的确定。

  在司法为民的大环境下,首要保障的是受害人利益。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责任,可能导致因为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而转至受害人承担;但如果一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责任也有违公正。因此,非医保用药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其向投保人(侵权人)进行追偿。此外,在现实案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但是,由于这一条款涉及到不特定受害人的利益,而受害人又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依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未经享有权益的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所以在交通肇事理赔案中,该条款往往不能对受害人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即使该免责条款存在,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非医保用药赔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