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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担责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担责?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汽车租赁引发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万余元,剩余合理损失2.7万余元由承租者赔偿,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6月25日,宋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轿车,双方约定租期为2014年6月25日至同年12月24日,承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宋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同年9月17日18时许,宋某驾驶该车沿105国道峡江县百花洲路段时,超车过程中将行人谢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谢某住院治疗37天,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