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可不知的工伤十要点
用人单位不可不知的工伤十要点:
1.“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时工伤认定三个必备条件
(1)合理性: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2)书面证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要有相关部门(一般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证明书;
(3)事故(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需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2.工伤保险可以“后补”
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尚未缴纳社保的一般可以补缴社保及滞纳金(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开始补缴),补交之后产生的工伤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但补交前已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承担(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3.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的按人身损害处理
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发生工伤后,因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不予受理,可以通过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解决。需注意司法认定的鉴定级别与工伤认定的鉴定级别,两者是不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
4.已达退休年龄但无退休金的工作中受伤属工伤
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但未领取退休金或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受伤,可申请工伤认定。
5. 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
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与员工是否违反单位规定的操作流程无关。
6.工伤赔付后次年费率上浮
上海地区高额(超过缴费额200%)工伤理赔后,单位次年工伤浮动费率将提高0.5-3%,但以下6种情况除外:
(1)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2)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
(6)10人以下单位,但发生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除外。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
7.工伤级别可变化
工伤员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复发的,可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
8.工伤与第三方责任事故竞合赔偿
在涉及第三方责任事故的赔偿中,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方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1)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赔偿:
工伤侵权
原工资福利误工费
医疗费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丧葬费
(2)可以兼得的赔偿项目: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侵权(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9.劳务派遣工工伤后协商一致可“转正”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变更情况说明到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0.职业病鉴定
上海的职业病鉴定只认可7家医院作出的诊断书,对诊断书不服,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员工可以自行申请职业病鉴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的员工未进行离职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40条(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41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