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帮忙 事故家属得赔偿
范某驾驶轿车与陆某驾驶的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货车在新区某公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车内人员刘某(系范某之妻)、范某某(化名,系范某之女)、吴某(系范某舅丈)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队太平村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查明,陆某驾驶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陆某和仇某,该车辆挂靠单位为青县某运输队,并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死者刘某的母亲已年过六旬,家庭经济情况十分贫困,而范某的父亲也身患疾病,生活来源为政府的低保补助。事后范某一方曾与对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范某的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窦某某、孙某办理此案。
承办过程
由于肇事者范某同时是死者的亲属,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对三名死者与范某之间的矛盾以调解为主,努力化解矛盾。三位死者的家属同意签署了《自行协议书及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范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公检法对其从轻处理,但同时保留追究对方陆某赔偿责任的权利。
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办律师认为可以将对方出事车辆挂靠的单位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保证死伤者家属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遂将陆某、仇某、青县某汽车运输队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法律工作者窦某某作为范某及三位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出庭陈述代理意见。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及陆某驾驶的事故车行驶证可知,该车的挂靠人为陆某和仇某,被挂靠人为青县安顺汽车运输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被告陆某和仇某对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对范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同意对原告范某一方进行赔偿,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253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某、仇某承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据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法律工作者深入当地调查和搜集证据,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对其进行抚慰,助其走出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