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翻越高速隔离坠亡 是否属交通事故?
某日凌晨2点左右,天降小雪、有雾、能见度不足50米,路面积雪。在某高速公路某路段,被告王某驾驶的A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到前方事故堵车刹车避让时车辆失控撞左侧桥栏后停在左侧车道与右侧车道之间。李某驾驶的B车发现情况后停在A车后。被告马某驾驶C车遇到前方事故堵车刹车避让时车辆失控撞右侧桥栏后又与B车同向刮擦,致使B车前移与左侧桥栏刮擦。
由于事故车辆与桥栏挤在一起,在无法正常通过的情况下,坐在B车副驾驶位置的马某为及时查看本车司机受伤情况,跨上左侧桥栏。由于事故路段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护栏中间采取漏空设计,无安全护栏和防护网等警示设施。马某不慎坠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A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B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C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死者家属将A车车主及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C车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丙保险公司以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死者的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争议焦点: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1.交通事故是否是马某死亡的近因?
本案中,当车辆刮擦时,受害人马某并没有受伤,而是坐在车上。之后,马某下车查看同车驾驶人受伤情况时,从左侧桥栏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马某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死亡。马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必然联系,即交通事故不是马某死亡的近因。从保险角度讲,不构成近因,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但原告方认为,马某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发生三车相撞,马某也不会下车查看,就不会坠落桥下。虽然,高速公路在设计、管理上存在过错,虽然死者本人存在重大过失,但各方面的因素合在一起,最终导致马某的死亡。因此,A车和C车以及他们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的观点从民事侵权的角度,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保险角度,是讲不通的。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起决定性、有效性作用的原因,通俗点讲,近因指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交通事故并不是马某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不构成近因,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2.本案能否适用《保险法》第57条?
《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原告认为,受害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查看本车驾驶人情况时不慎坠桥的,其行为是基于尽快了解事故情况,及时救助伤者,防止或减少事故损失时发生的,属于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义务。因此所受的损失理应由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对《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应站在体系解释的角度去阐释。何谓体系解释?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旨意之解释方法。《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位于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言外之意是该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进一步讲,为了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比如实务中发生车辆着火,司机采取一切手段灭火,因此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本案中,马某为及时查看本车司机受伤情况不慎坠桥,不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
其次,从本案的情况看,A车与B车之间有一定的距离,C车与B车追尾,但也只是B车的尾部的货物发生一些损失,没有发生非常危险的状况,更没有看到B车司机受伤多么严重,事后调查,B车司机安然无恙。所以,马某绕到B车前面进而爬到隔离栏上观察情况的做法令人费解。正常的处理方法是到自己的车辆后部查看情况,采取救助措施。
最后,回顾整个案情,马某坠亡是在交通事故之后发生的事件,是一起偶然事件。对马某的死亡,高速公路公司具有一定的责任。当然马某对这起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3.结论
基于马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所以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