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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的马丁,两次事故均遭拒赔

  一辆400多万元的B马丁跑车,在距离第一年车险到期的最后一天最后几个小时,在高速上遭遇交通事故,车损高达105万元。这是该车购买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车损高达100多万元的交通事故。与第一次一样,这次的天价维修单再次遭遇投保的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拒赔。

  第一次事故索赔在经历了一审车主胜诉,二审保险公司胜诉之后,近日,车主与4S店将此案向省高院申诉;眼下,第二次事故索赔又将对簿公堂。日前,车主将这超豪车理赔难的烦恼投诉至本报。

  事件回放

  2012年8月,杭州滨江的苏女士在上海B马丁店购买了一辆新车,8月29日,苏女士为爱车向A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车险,保险期限至2013年8月29日,其中车损险保额4003200元。

  2012年11月19日,这辆刚买不到3个月的新车在杭州发生单车交通事故,维修费用高达128万元。“车上亮起故障灯,我把车开到4S店检修。过了几天,4S店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没有检修出什么问题,我让他们派人把车送回来。”苏女士回忆说。

  交通事故就在送车路上发生,华丽丽的拉风跑车一头撞向路边。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次沟通,4S店与苏女士取得了谅解,双方约定,由4S店负责协助理赔,并在理赔期间,提供给苏女士一辆代步车。而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是经4S店介绍,苏女士将车子借给了一家公关公司。

  第一次交通事故,A财险以4S店会赔偿为由,拒绝理赔。苏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2013 年8月29日晚上7点55分,距离车险到期仅4个小时。这辆马丁在高速公路长深线(福建段)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高达105万元!而保险公司再次拒赔,理由是车辆仍处于第一次事故后的营业性维修期内,而且发生事故时车子是去参加商业巡游路上,增加了驾驶危险性,因此不予理赔。

  几大问题交锋

  绕开第一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不说,围绕着第二次事故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保险公司与得到苏女士全权委托的4S店之间展开激烈争论。

  焦点一:发生事故时,车辆是否还在维修期内。

  根据保险条例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维修、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免除。我们平时也看到过这样的新闻:车主将爱车放在4S店维修保养,4S店员工擅自开车上路出事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

  那么这次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这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认为,这辆车自第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一直放在4S店,车主再没有使用过,因此首次车损的维修没有结束,目前仍处于维修期间。

  “早在2013年上半年就修好了,如果没修好,我们怎么可能那么大胆让人开故障车上高速。”4S店负责人拿出了维修工单以及车主签字的交车单,记者看到,交车单显示的日期是2013年6月10日。“我们是完成了交车手续之后,再协商把车子留在4S店使用。”

  对此,保险公司质疑这是4S店事后与车主达成的补救举措。4S店针锋相对,拿出了一审判决书。在这则判决书里,A财险承认,“保险车辆目前已经修复完毕,维修金额确认为128万元。”

  焦点二:发生事故时,是否增加了驾驶危险性。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辆马丁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时,究竟有没有增加驾驶危险性?A财险认为,发生事故时,该车辆在参与商业性质的巡游活动,增加了使用风险。对此,4S 店表示无法理解。车辆确实是借给公关公司人员参加活动没错,但巡游在各个城市里展开,城市之间的交通完全属于正常驾驶,驾驶员没有超速没有醉驾,增加了驾驶危险性的说法太过牵强。

  焦点三:诉讼主体究竟是谁。

  A财险获悉苏女士已经由4S店提供了另一辆全新车型,由此认为,苏女士已经实现了自己的诉求。因此该纠纷的实质是4S店不甘心独自承担巨额损失,4S店才是车主背后的索赔诉求人。

  而4S店则表示,自己得到了苏女士的授权,双方联合聘请了律师。苏女士另外是否有替换车与此次事件无关,A财险是在寻找理由推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