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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主被漏油货车“暗算” 责任为啥三七开

  货车行驶路上油底壳被石块划破而漏油,其后经过的摩托车因此打滑,摩托车主摔成9级伤残。该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摩托车主受伤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近日,市三中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9月,涪陵人文某驾驶货车行至105省道一路段,油底壳被路上的石块划破,机油漏出形成一条油污带。文某随即停车留在现场,但并未对机油作处理,未设立警示标志。

  随后,陶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滑倒受伤。陶某被到医院,并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肘部皮肤挫裂伤。后经鉴定,陶某左上肢部分丧失功能构成9级伤残。

  因文某所有的货车在交强险保险期内,陶某将文某与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对陶某的受伤无异议,但辩称文某货车漏油不属于交通事故,系一般侵权责任案件,故陶某受伤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市三中院认为,因本案系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的第三人损失,故对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市三中院判决,文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未做任何处理,是造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另摩托车主陶某承担30%的责任。陶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摩托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因文某所有的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付,其不足部分,再由陶某与文某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承办法官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