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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伤情如何处理

  【案情】2012年1月,被告刘某持证驾驶摩托车与对面步行的原告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某医院(第一家医院)治疗完毕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自行承担其车辆的维修费用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余元,同时约定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再就其他损失提出赔偿要求。但协议达成后,被告尚未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原告。同年12月,原告因肩部疼痛入住第二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近两万元。原告认为第一家医院存在漏诊行为,遂向该医院交涉。该医院的主治医生为原告出具证明称,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伤情属于第一次住院治疗时漏诊,医院同意协助原告向肇事车主索赔。此后,原告向被告交涉,要求增加医疗费赔偿数额,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两次住院相关费用3万余元。

  【分歧】

  本案焦点为:原、被告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当撤销?被告是否应一并赔偿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有观点认为,应判决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赔偿原告损失,不支持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此协议履行。由于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就其他损失提出赔偿要求,一次性处结,属于原告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处分,其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伤情无论是否属于漏诊,都不应当再要求被告赔偿。

  另有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全部请求。理由为:根据第一家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伤情也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属于第一次住院时的漏诊。而双方签订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时,原告并不知道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未被完全诊断并治愈,不知道存在漏诊、漏治的情况,故签订该调解协议时,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当撤销。

  【评析】

  笔者认为,应追加第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根据各自过错大小,与被告刘某共同对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对原告在第二家医院治疗的伤情及治疗费用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此次治疗的伤情是否系交通事故引起。如果是,则说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确实存在漏诊的情况,因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其次,第一家医院的漏诊行为有无造成损失(医疗费、误工损失等)的扩大及扩大的比例,如果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况,则第一家医院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与原告之间属于交通事故侵权关系;第一家医院与原告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存在违约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共同造成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的发生,二被告应当共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