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达成后发现漏诊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2012年1月份,被告刘某持证驾驶摩托车与对面步行的原告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原告在某医院(第一家医院)治疗完毕后,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自行承担其车辆的维修费用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万余元,同时约定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再就其它损失提出赔偿要求。但协议达成后,被告尚未将赔偿款项支付给原告。2012年12月份,原告因肩部疼痛入住第二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原告认为第一家医院存在漏诊行为,遂向该医院交涉。该医院的主治医生为原告出具证明称,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伤情属于第一次住院治疗时漏诊,医院同意协助原告向肇事车主索赔,此后,原告向被告交涉,要求增加医疗费赔偿数额,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两次住院相关费用3万余元。
原、被告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应当撤销,被告是否应一并赔偿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分歧】
该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判决被告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赔偿原告损失,不支持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理由:原、被告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此协议履行,由于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就其他损失提出赔偿要求,一次性处结,属于原告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处分,其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伤情无论是否属于漏诊,都不应当再要求被告赔偿。
第二种意见,支持原告全部请求。理由:根据第一家医院主治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的伤情也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属于第一住院时的漏诊,而双方签订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时,原告并不知道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情未被完全诊断并且治愈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知道存在漏诊漏治的情况,故签订该调解协议时,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且显失公平,依法应当撤销,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由被告对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追加第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根据各自过错大小,与被告刘某共同对第二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漏诊的)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对原告在第二家医院治疗的伤情及治疗费用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要判断此次治疗的伤情是否系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如果是,则说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确实存在漏诊漏诊伤情的情况,则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就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协议内容显示公平,协议依法可以撤销,且不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同时,还要看第一家医院的漏诊行为有无造成损失(医疗费、误工损失等)的扩大及扩大的损失比例,如果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况,则第一家医院应作为共同被告承当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与原告属于交通事故侵权关系,被告第一家医院与原告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在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共同造成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费用及其他误工等损失的发生,应当共同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分析意见,该意见较为客观地分析出原告损失发生的原因,过错在谁,过错大小,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