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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交通事故致精神病复发获赔偿

  案例:2013年3月4日,冯某正驾驶车辆与相对方向由方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方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负次要责任。方某住院治疗34天后出院。同年5月3日,方某又因敏感、多疑、失眠等症状,入住精神病院治疗,并被诊断为精神病狂躁发作,住院42 天后出院。同年7月、9月,其又在该院进行复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起交通事故是方某出现精神症状的诱因,方某认为,本次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方某起诉要求冯某承担其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7.54万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方某的精神损伤是由外伤与其自身原有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事故发生前,方某虽曾患过精神分裂症,但经治疗病情稳定,此病情并不影响方某的正常生活、工作,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故被告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分别办理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应由被告该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冯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某经济损失6.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