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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超车酿一死二伤事故 自首悔罪获缓刑

  广西河池市XX区村民韦某某因驾车途中违反规定超车,导致了一死二伤三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其能主动投案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10月23日上午,其被河池市XX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013年8月7日早上7时30分许,持有C1驾驶证的韦某某驾驶一辆五十铃牌皮卡货车从河池市XX区九圩镇驶往XX城区,8时20分许,当车行至河池市G210线2733KM+20M处时,由于韦某某未观察好路面对面来车,就占用对向行车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莫青毫驾驶的五菱牌小型客车。在超车过程中,韦某某驾驶的车辆左前角碰撞从对向驶来的由邹仲成驾驶肖春朋的川AQQ735号丰田牌小型越野车左前角,致使小型越野车翻下路坎,而皮卡货车在公路旋转时又碰刮五菱小型客车的左后角。造成小型越野车上乘客肖春万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客肖春艳和邹仲成及韦某某本人受轻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韦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违反我国交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得超车”,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仲成、莫青毫、肖春万、肖春艳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过后,公安民警于同月19日到医院询问韦某某为何受伤住院时,韦某某即主动交待其于8月7日早上8时20分许驾驶皮卡车路上超车时碰撞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主动承认自己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韦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等候处理,在韦某某被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期间,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经在河池市XX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调解之下,韦某某与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赔偿经协商达成了协议,对于死者的赔偿,除保险部门赔偿的120000元外,韦某某还赔偿了170000元;对于伤者的赔偿,韦某某按照双方的协议一次性地如数予以赔偿,共赔偿了两名伤者经济损失共计25629.94元。在韦某某的积极主动赔偿之下,死者家属及伤者都表示对其谅解,被损坏的对方两车车主也自动放弃其车辆维修修理费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13日,河池市XX区法院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向该院提起公诉之下,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过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我国交通法规定,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韦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前,接受公安民警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依照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韦某某按调解协议已全部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和伤者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韦某某确有悔罪表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于是,该院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