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远赴千里巧调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0月10日,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驱车千里远赴广东省普宁市,灵活应对案情变化,成功调解一起标的110余万元历时二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11月5日,原告吴某乘坐被告广东省普宁市某公司的车辆到南宁参加药品推介会,在返程途中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吴某受伤致二级伤残、瘫痪在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广东省普宁市某公司等赔偿其事故损失13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东省普宁市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损失110多万元。原告吴某在该案二审期间,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该公司的账户及存款100万元。
县法院接到原告吴某的申请后,高度重视,于10月8日由交通法庭的法官一行三人驱车千里,经过10多个小时的颠簸到达广东省普宁市。第二天一大早,法官根据线索,直接来到当地某信用社,查询该公司在此开设的账户。法官看到被告担心法院查封其账户在当地造成不良的影响,随机应变提出被告与原告进行和解的建议,并向被告释明如果达成和解即可不用查封公司账户,将对被告公司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对法官提出的方案,被告公司再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请示。
10月10日早上,被告公司传来消息,同意与原告进行和解,赔偿原告90万元损失。法官当即电话与原告联系,原告表示案件拖了两年,损失较大,不同意被告提出的90万元赔偿的和解意见。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互不让步。此时法官不愿看到刚出现的调解曙光因双方的固执己见而熄灭,又多次向原告释明调解的好处,该案继续审理下去的不确定性等。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同意了该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一起历时两年的案件在法官的千里往返努力下,得以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