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五部门统一标准
媒体报道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工作现场会的内容,其中,各部门将统一赔偿标准成为很多市民关心的话题。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要索赔,但可能会因为涉及交警、保险公司、法院等多部门的程序,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或结果。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有所改变,我市已建立交警、司法、仲裁、保监和法院5部门联动调解机制,近期将出台关于道路审判的业务汇编,汇编中将统一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责任主体等。
交通事故有多种调解方式
我市已建立的联调机制规定,出现道路交通事故首先交警部门可以直接进行调解;其次,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组织调解;第三,仲裁机构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仲裁机构参与调解、仲裁;第四,双方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派驻在交警大队的巡回法庭进行诉讼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选择由法庭调解,另外调解出具的文书,可免费到法院申请办理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调解的法律效力。”昨日,市中院民五庭审判长徐某某介绍,案件涉及保险赔偿的,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仲裁机构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将5部门统一
“从之前的调解案件分析,由于涉及部门较多,不同案件可能会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加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制定的政策有时也各不相同,调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分歧,最后还可能诉到法院。”徐某某说,市中院正在起草的这份汇编中参照了《道路交通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面标准进行了统一,涉及的标准也征求了涉及调解环节的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平衡各方观点。
徐某某告诉媒体,这份汇编中各部门在事故处理程序上,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告知要统一,比如,按照新的《道路交通法》,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等可同时在起诉中列为被告,而之前的规定中,商业险保险公司不作为被告,当事人起诉完交强险后还要再去处理商业险。“统一后,避免了当事人的麻烦。”
第二个方面是统一了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多个项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直接判定需要进行哪几个项目的赔偿;再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方面,比如出租车或出借车的情况下,车主应该如何担责;还有司法鉴定程序,之前如果起诉前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认同,统一标准后,在起诉前调解过程中通过调解单位委托的鉴定,法院同样认可。
同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统一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具体标准方面,市中院这次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伤残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标准予以赔偿,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发生重大侵权事故,死亡人数众多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目前在死亡、伤残等赔偿金方面是有城乡二元标准的。”徐某某解释说,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的数额进行赔偿。市中院这个详细规定就是说,比如,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者中既有城里人,又有农村人,则本着就高不就低的赔偿原则,考虑全部都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另外,在5部门即将出台的这份统一汇编中,也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拥有农村户口的人可按照城市标准予以赔偿,如在城市务工满一年时间以上,在城市里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值得注意的是,汇编中没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而说的是可以。”徐某某告诉媒体,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还要法官等根据具体的案情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