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及代驾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更新时间: 2020-04-15 16:02 热度: 403°
14年9月初,我因出差需要租赁某汽车租赁公司小汽车一辆,因我无驾照,该汽车租赁公司提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黄某为代驾,并收取相应的代驾费用。然而,在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害,为此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剩3万元赔偿款未赔付,这3万元应该由谁承担?
媒体咨询了江西单律师。单律师表示,该3万元应当由该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承租人张某不承担责任。因为出租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此情形形式上虽为租赁合同,但从双方履行的主要义务来看,双方的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性质。该情形下,机动车仍然在出租人的工作人员黄某控制和支配之下,风险也由出租人控制,而承租人张某更多的是通过该承揽合同,享受出租人提供的代驾服务而非机动车运行的利益。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出租车经营者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此外,单律师提醒,以上情况仅仅是指出租人及提供代驾服务人为单位的情形,但当出租人为个人时,那么则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而非出租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