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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

  交通事故猛于虎,生命安全大于天。每天道路上都在发生不同的交通事故,有大有小,也因此会经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而调解正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手段之一。

  近日,浙江海宁市社会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下称联调中心)受理了一起发生于201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经过1年多的时间治疗终结,前来联调中心交通事故调解室寻求调解,在人民调解员通知之后肇事车主也第一时间赶来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事故已经发生,积极解决才是关键,因此在双方的一起努力下得到了更多的经济赔偿。

  事故发生于2013年10月27日,沈某驾驶轿车与葛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沈某负全责。葛某在治疗终结之后经过鉴定为10级伤残,相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在鉴定报告中有详细说明,双方对此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残疾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精神抚慰金等具体项目双方发生了争议,因此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一起去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在第一次核保之后确定了城镇的赔偿标准后,调解员发现少了相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项目,建议双方再次进行核保,最终确定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对此,沈某也表示,在知道了保险公司理赔的项目,自己也能明确的知道除了保险之后自己需要承担的费用,“心里有个数,那我们也更好商量了”。

  虽然当事人来往了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调解室多次,但是对于最后的金额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沈某和葛某都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1、现在的交通事故大部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大部分机动车都是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因此,在遇到对方要求希望保险公司核定一下的情况下,我们会填写一张交强险范围内的审核清单,建议双方当事人一起去保险公司进行下审核,方便下一步的调解工作进行。

  2、当事人不能持有什么都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心态,这种心态下的调解很容易产生矛盾,保险并不是承担所有费用。

  3、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才能更好的确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只有一起努力配合,才能得到更好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