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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是否可请求精神损失费

  交通事故中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问题在2003年以前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受害人不能单独要求精神抚慰金。另一种观点是:死亡补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7号)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因此,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同一的问题上就产生以上不同的两种观点。由于受上述两种观点的影响,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裁判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从此解决了此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一的问题。

  法释【2003】20号第17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第18条则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精神损害,而属于财产损害。同时,法释【2003】20号第36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法释【2001】7号第9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已被宣告无效。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释【2003】20号出台以后,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毫无疑问了,但并非所有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害人因侵权致残或死亡

  法释【2001】7号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的受害人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2、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侵权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为适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界限。

 如果侵权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就存在过错或其过错行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纯属于被侵权人。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依法可请求对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权人,依法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请求对方承担精神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