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标准程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不属于快速处理范围的有六种情况,勿必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四、车辆损失严重,无法移动的。
五、人伤超出轻微伤范围,如骨折以上的。
六、其他不属于快速处理办法范围内的,如非本地区区域内道路。
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
2.拨打122
3.交警到达现场
4.查勘
5.挪车
6.定责
7.填写事故责任认定书
8.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9.去定损中心定损
10.修车理赔
快速处理程序
一、熄火,拉手刹,开报警灯(双闪,晚上同时开小灯)。
二、下车,记下对方车号,互相留下联系办法,判断对方是否司机或饮酒。
标划现场或拍照取证(至少三张:现场前方全景一张,后方全景一张,碰撞位置一张)。
与对方约定挪车位置。
(如判断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流程内的,则不要挪车,直接拨打122;发生对方逃逸,记下车牌号码,先挪车再打122报警。
三、马上挪车到不影响交通的对方。
互相查看对方证件(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及年检标志,出现以下五条的不能私自处理,请拨打122报警:
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3.无交强险标志的。
4.未在本地区投保交强险的。
5.一方逃逸的。
四、根据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8类全责的规定:
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8.依法应负全责的其他情形)
双方约定事故责任,如无法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则请交警前来处理。
五、拨打各自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说明情况,记录报案号。如果自己负全责的,同时询问最近的定损中心和电话,方便对方去定损。
新办法规定:属于全责一方的,对方车辆均到全责一方保险公司的定损点定损。属于同等责任,小额事故,可去任何一方定损点定损。
六、双方填写一份两联的‘快速处理单’内容一样,双方签名,各留一份。
七、开车到保险公司简易的定损中心定损。
八、拿着定损单到修理厂维修车辆。
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
2.现场取证
3.立刻挪车
4.确定责任
5.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6.填写自行处理单
7.去定损中心定损
8.修车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