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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标准程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不属于快速处理范围的有六种情况,勿必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四、车辆损失严重,无法移动的。

  五、人伤超出轻微伤范围,如骨折以上的。

  六、其他不属于快速处理办法范围内的,如非本地区区域内道路。

  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

  2.拨打122

  3.交警到达现场

  4.查勘

  5.挪车

  6.定责

  7.填写事故责任认定书

  8.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9.去定损中心定损

  10.修车理赔

  快速处理程序

  一、熄火,拉手刹,开报警灯(双闪,晚上同时开小灯)。

  二、下车,记下对方车号,互相留下联系办法,判断对方是否司机或饮酒。

  标划现场或拍照取证(至少三张:现场前方全景一张,后方全景一张,碰撞位置一张)。

  与对方约定挪车位置。

  (如判断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流程内的,则不要挪车,直接拨打122;发生对方逃逸,记下车牌号码,先挪车再打122报警。

  三、马上挪车到不影响交通的对方。

  互相查看对方证件(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及年检标志,出现以下五条的不能私自处理,请拨打122报警:

  1.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3.无交强险标志的。

  4.未在本地区投保交强险的。

  5.一方逃逸的。

  四、根据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8类全责的规定:

  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未按规定让行的;8.依法应负全责的其他情形)

  双方约定事故责任,如无法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则请交警前来处理。

  五、拨打各自保险公司电话报案,说明情况,记录报案号。如果自己负全责的,同时询问最近的定损中心和电话,方便对方去定损。

  新办法规定:属于全责一方的,对方车辆均到全责一方保险公司的定损点定损。属于同等责任,小额事故,可去任何一方定损点定损。

  六、双方填写一份两联的‘快速处理单’内容一样,双方签名,各留一份。

  七、开车到保险公司简易的定损中心定损。

  八、拿着定损单到修理厂维修车辆。

  处理流程:

  1.发生事故

  2.现场取证

  3.立刻挪车

  4.确定责任

  5.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6.填写自行处理单

  7.去定损中心定损

  8.修车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