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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获重刑

  广西博白县男子蓝某武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交通事故后,将受害人黄某某送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时,为逃逸承担赔偿责任机逃离医院。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蓝某武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蓝某武在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因办证机关的疏忽把蓝某武的相片贴到记录有其哥哥蓝某文身份信息的身份证上,蓝某武便一直使用其哥哥蓝某文的身份证。2012年9月27日,蓝某武到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打工,晚上几个博白老乡相聚,饭后蓝某武无证驾驶摩托车送一个参与聚会的老乡返回东龙镇的途中,遭遇黄某某横过道路,蓝某武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其假称名为蓝某文。蓝某武在与受害人黄某某一起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想办法联系自己的父亲来医院与受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金额不一致,蓝某武的父亲返回博白县。蓝某武为逃逸承担赔偿责任,趁守候其的受害人亲属酒后熟睡之机,逃离了贵港市人民医院,构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3年6月19日,蓝某武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才供述其是蓝某武,公安机关遂决定对蓝某武取保候审。由于在取保候审期间,蓝某武虽经检察机关和交警部门多次通知,但仍未能到案。公安机关经检察院批准对蓝某武执行逮捕后,将蓝某武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逃。后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站派出所民警在南宁火车站广场抓获蓝某武。

  法院审理认为,蓝某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时,蓝某武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蓝某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属自首,但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未能到案,且未经许可擅自外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