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回老家途中出车祸不被认定为工伤
近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当事人张先生因为在下班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所在单位为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介绍
张先生系连云港开发区某公司职工,担任生产车间领班一职,家住海州区某小区。因考虑到上下班路途较远,该公司应张先生及其他几位职工的要求,在开发区范庄租赁一栋楼房供张先生等人居住。
今年7月份一天的17点31分,张先生打完考勤后下班,在宿舍吃饭、洗漱完后,19点45分左右,张先生想起家中有急事需要处理,于是决定骑摩托车前往海州老家。20点05分左右,张先生沿着开发区松花江路行驶至胜利村附近时,与一辆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腿部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8月初,张先生所在单位为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分析意见
张先生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出台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于17点31分打卡下班,至20点05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共两个半小时。张先生骑摩托车从单位到租住地,途中占用时间不足20分钟。同时,他从工作场所下班后第一目的并非回海州老家,而是公司的租住地,抵达租住地时即完成了下班过程,其他时间均在处理吃饭、洗漱等个人事务。因家中急事需要处理,其离开租住地前往海州老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张先生所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启示思考
最近,一则上下班途中顺便买菜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工伤的新闻,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述四种情形均离不开“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但合理问题的把握,仍然是实践中的难题。
开发区劳动仲裁委认为,要把握好度,首先要看职工是否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其次看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否合理,尤其是下班时间,如果下班行程时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比正常时间延长的过多,则不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最后合理路线的确定,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内以上下班为目的而经过的路线。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职工权益加大了保护力度,并不是随意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保险制度仅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寄希望于用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受伤职工的所有问题,实际上扭曲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