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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独自过马路 监护人有过错

  2012年7月21日,苏某驾驶货车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袁某(袁某为学龄前儿童)相撞,后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坐在苏某车上的马某移动肇事车辆,致交警无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由于苏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挂靠在石河子某运输公司,袁某的父母将以上两单位及苏某、马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共33万余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苏某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在没有避让和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具有重大过错。事故发生后,乘车人马某在没有保护好现场的情况下移动车辆,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苏某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至于苏某与马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因此,袁某父母要求马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苏某的车辆给袁某父母造成的损失,作为挂靠公司的被告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应当在苏某赔偿袁某父母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4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昌吉分公司赔偿袁某父母各项损失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苏某赔偿袁某父母各项损失25.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石河子某运输公司在苏某赔偿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袁某父母关于马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袁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石河子某运输公司不服判决,向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作为学龄前儿童在没有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横过马路,具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苏某的赔偿责任,苏某在本案中应在交强险限额外负70%的赔偿责任。7月4日,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苏某赔偿袁某父母各项损失16.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