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引发连环诉讼
范某到马山县车行联系业务后,在驾车返回南宁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范某为工伤。但范某的用人单位某摩托车销售公司不认可“工伤”之说,并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9月11日,此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被上诉人表示:“对工伤的认定,也是对上诉人公司管理的一个警戒和教训。”
外出联系业务出事故
2011年8月,范某到南宁市某摩托车销售公司工作,负责联系销售摩托车及零部件业务,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1日下午3时许,范某到马山县联系业务后,驾驶小汽车返回南宁途中,因驾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范某的父母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定了范某与某摩托车销售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邕宁区法院。此案经过一、二审,判决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后,经范某父母申请,人社局认定范某的死亡为工伤。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认为不是工伤,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某摩托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称“不属于因公外出”
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诉称,他们从没安排范某去外地联系业务,且范某只负责公司南宁市区的摩托车销售促销工作;其次,某摩托车销售公司老板杨某和范某是朋友,2011年10月,杨某叫范某过来帮忙做5个月的摩托车促销工作,说好每月保底3000元,另外按促销每部车提成。双方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范某不是正式员工,且双方的劳动关系早已于2012年2月份终止,因此范某在2012年6月事发身亡时,已经不是为某摩托车销售公司工作。
另外,范某即使是上诉人的员工,他负责的也只是南宁市蒲庙区彩虹路店的销售工作,范要到蒲庙区彩虹路店以外县区进行销售工作,在没有得到公司指派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属于因工外出的行为。“如果认定属于工伤,杨某将承担40万的巨额赔偿,这笔费用如果要由他承担,是不公平的。”摩托车销售公司代理人称。
“这起事件暴露公司管理漏洞”
被上诉人即人社局方面表示,范某是否是该公司的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南宁市中院的判决书里早已作出认定。其次,至于范某是否属于因公外出,按照法律规定,“因公外出”情形是根据工作需要而外出,而不一定必须经过公司指派外出。
最后,对于摩托车销售公司代理人称“因为公司不懂法律才没有让范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的说法,人社局认为,这虽然是摩托车销售公司的苦衷,但也暴露出该公司的管理漏洞,而此次工伤的认定,正是对摩托车销售公司管理的一个警戒和教训。
第三人即范某父母的代理人则表示,摩托车销售公司说因公出差要单位领导书面同意,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不可能每次出差都要书面派单,而且单位的书面派单一般都由单位保管,一旦出事,单位为了脱责,怎么可能主动将派单拿出来?”
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