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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调解处理,一方仍索要赔偿属于犯罪吗

  今年8月16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居民王某报案,称自己被邱某敲诈勒索2000元。民警调查了解得知,王某与邱某在今年2月份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厮打,当时民警已经将此事调解,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调解处理。调解后,邱某拿到1000元赔偿款。事后,邱某觉得向王某索要赔偿费过低,又多次打电话向王某要钱,并威胁王某如果不给钱,就要继续到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此事。王某的法律知识欠缺,在邱某反复打电话威胁的情况下,给邱某汇了2000元。

  几天后,邱某再次向王某索要赔偿,王某没有办法,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认真研究,办案民警认定邱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随后多次告知邱某到派出所自首,但邱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民警通过排查,于8月21日在松山区将邱某抓获。经讯问,邱某对多次向王某要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邱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说法】

  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松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方雁南:邱某与王某的先期交通事故已经调解完并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邱某再次向王某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的行为。邱某通过使用威胁手段,使王某产生畏惧心理,从而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其所得财物数额上已经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且邱某的年龄(44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依法将其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