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没报警 赔20万私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驾驶员与受害者家属私下协商赔偿了20万后,当驾驶员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因为缺乏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遭到拒绝。昨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13日,李某为自己的面包车在西安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载明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14年2月18日下午14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107省道蓝田玉山段时,因路有积雪躲让不及,将同向行走的同村人沈某撞伤,当日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李某与沈某家属达成协议,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20万元。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拒绝。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蓝田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保险金110090.65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上诉方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其代理人表示,被上诉人李某申请理赔,却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且事情发生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
李某的代理人表示,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客观存在的,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依据,据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显示,有其他证明方式可以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发生,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他们已经提交了证人调查笔录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但保险公司对村委会证明、与李某同车证人证言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受害人沈某的病历、死亡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凭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真实状况。李某在事故发生26小时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致使保险公司去事故现场勘验时已经没有现场。李某向法庭表示事故发生当天他忙着抢救病人,才未立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的。对于双方的分歧,合议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