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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

  案情:8月17日早5点40分左右,肇事司机陈某驾车经过罗沙路罗芳立交路段时,撞倒下班后步行回家的出租车司机宋某,驾车离开了现场。据现场处理的民警陈世群介绍,6点左右到达事故现场时,宋某已死亡。当日下午1时许,陈某落网。

  交警介绍,事发后的5点54分时,曾有一名市民报警,表示在罗芳立交自东向西车道上,有人被撞躺在路面上,而陈某的报警是在6点左右,内容也并未提及撞人,只是说车子与道路护栏发生了摩擦。监控视频显示,陈某交通肇事后曾有1分钟下车检查被撞路人,随后,在没有及时报警和救助的情况下,便开车离开现场,已经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本案中,陈某虽有报警,但他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宋某进行救助,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这类案件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杀人罪去定罪处罚是不够准确的。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应当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予以正确的分析认定。

  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处罚。而应根据第二款,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来定罪量刑。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