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的下车关门后遇交通事故
某日,海盐的崔某打的回家,出租车在临近目的地的一三岔路口附近停下,崔某在下车关上车门的一刹那,因后方开过来的小轿车与出租车发生碰撞而受伤。
交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小轿车的驾驶员王某负主要过错,出租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崔某无事故责任。崔某伤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车所属的海盐某运输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那么,在该交通事故发生时,崔某既然已经下车且关闭车门,是不是就表示崔某和运输公司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崔某还能不能按照合同关系向运输公司主张违约赔偿?
海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崔某乘坐出租车后,即已经和运输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公司负有将崔某安全地送至约定目的地的义务,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不能简单以乘客已下车与否(即乘客双脚是否已经离开车辆)来作为判断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和终止的标准。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交叉路口临时停车,原告正是在此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地点下车的瞬间即遭遇车祸受伤。因此,尽管原告当时已下车且已关上车门,但由于车祸的发生也即是在此特定的时间及空间内,故不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和终止,运输公司应对其出租车驾驶员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导致乘客受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