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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日前,交管部门公布2014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月1日后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该标准执行。

  据了解,市公安交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第4项的有关规定,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及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2014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1月1日后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赔偿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658元/年

  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85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5405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155元/年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5368元/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