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导读: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四川省人民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2013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
6、2013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后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2013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一、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就业人员:53,896元
(二)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39,112元
(三)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43,857元
(四)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9,830元
二、行业门类
(一)农、林、牧、渔业29,416元
(二)采矿业41,540元
(三)制造业37,519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8,181元
(五)建筑业35,28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34,976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2,331元
(八)住宿和餐饮业27,63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618元
(十)金融业74,682元
(十一)房地产业40,001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789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70,653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3,285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005元
(十六)教育业48,695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7,541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3,25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8,635元
2014四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数据说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之后2015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川高院数据为准)
二、各项指数: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127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a年龄x≤60岁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年龄60岁≤x≤75岁22368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41795元/年÷2=20897.5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 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41795元/年÷12月=3483元/月,日工资=,3483元/月÷21.75日=160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 [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1505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15050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15050元/年×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