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帮人倒车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
2013年6月8日晚10时左右,因被告李某的皮卡车停在人行道上,被告肖某担心其混凝土车开出来撞到被告李某的皮卡车,主动要求不太会倒车的李某拿钥匙给他让他帮忙倒车,在倒车过程中由于被告肖某操作不当撞到原告刘超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对赔偿费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1081.52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肖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以及肇事车车主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谁侵权谁承担责任”,车主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交警认定,由于被告肖某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受伤,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受伤完全是被告肖某过错导致,车主没有任何过错,如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之间存在帮工关系,被帮工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车主李某因不熟悉倒车技巧,主动拿钥匙给被告肖某帮其倒车,这是一种义务帮工关系。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委托人不太会倒车,又怕被告肖某的混凝土车挂到其车子,遂委托肖某帮其倒车,这是一种委托关系。既然是委托关系,那委托活动中造成第三人受伤,委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之间关系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借用车辆关系的情形。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因不会倒车,将车借由肖某帮忙倒车,且车主没有尽到审查被告肖某有无驾驶证、行驶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析】
法官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两被告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也不存在车辆借用关系,更不存在委托关系。原因如下:其一,帮工是指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亲戚朋友等一些认识的人,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且帮工人帮工纯粹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而帮忙,帮工人没有自己的利益掺杂在帮工活动中。本案中,被告肖某因担心其混凝土车撞到被告李某的车,主动请缨帮忙倒车,这是为了避免双方的利益受损,而不是避免肇事车车主一方的利益受损。其二,车辆借用关系中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使用人一般为亲戚朋友或所有人的熟人,使用人借用车辆是为了自己的事务而去借用车辆,而且是在一段时间内拥有车辆的使用权,而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为被告李某,被告肖某只是为了避免双方的车子碰撞而暂时移动了肇事车辆,并不存在长时间使用车辆的情形。其三,委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中,双方需互相约定,且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某种事务。本案中,被告肖某是直接找到被告李某要求其倒车让自己的车出来,而不是被告李某自己主动找到肖某让其帮忙倒车,且双方之前并没有约定,不存在委托关系。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车主,他主观上并没有要倒车的意思,其是在被告肖某认为两车会碰撞的情况下要求他倒车才产生这一想法,事实上李某是在肖某主动要求帮其倒车时才将钥匙交与肖某。而且肖某自己也开车,一般人都会认为肖某肯定有驾照,事实上肖某确有驾照,因此车主李某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此交通事故完全是肖某操作不当致人伤害,过错在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