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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处实施半月 高峰拥堵报警下降

  2014年4月1日,《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通过交警部门对实施半个月的情况分析来看,在《办法》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交通事故快处率一直在高位运行,交通报堵电话明显减少,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接处警系统统计及各大队汇报情况分析,2014年4月1日—4月15日 7:00-9:00、17:00—19:00(高架路全天)时段共接交通事故1899起,其中符合快处的94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49.71%。符合快处要求,且采用快处程序处理的905起,快处率达95.87%,市区高峰期拥堵报警电话起数下降30.2%。

  济南交警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积极落实回访制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努力为车主提供服务。据统计,2014年4月1日—4月15日,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共电话回访快处快赔事故944起,其中进行两次回访的285起,回访率100%,满意率达到99.8%。

  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为了更有效地将《济南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和宣传工作结合好,充分体现济南交警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理念,自4月1日《办法》实施以来,济南交警对于不能及时主动撤离现场,采取快处办法处理事故的个别驾驶人一般采取宣传和警告的执法方式,但是个别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对交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贯彻《办法》规定要求,体现济南交警“秩序就是生命,秩序就是公平”的理念精神,充分实现“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的《办法》出台宗旨,济南交警决定从4月16日开始,对于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的驾驶人将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其撤离,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的规定办理。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依法扣留车辆,按照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进行相关事故的处理,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认定责任。同时对驾驶人、车辆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核查网上信息,对驾驶人、车辆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进行处罚。如经网上查询比对,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对当事人逃逸或撤离现场后不配合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第八条关于“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的规定办理。案件侦破后,交警部门将对逃逸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