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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即“私了”,但私了必须同时具备仅有财产损害且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成因无争议,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等条件。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即“私了”,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一种处理方式。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一般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按照目前交强险相关规定,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依法可以“私了”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

  1、仅限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2、仅限于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不必保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虽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仅限于没有公共危险的交通事故。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仅限于无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仅限于合格驾驶条件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仅限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务必准确了解哪些交通事故依法可以“私了”,哪些交通事故依法不能“私了”。对于依法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切勿怕麻烦或者担心交警部门“扣分”、罚款而盲目“私了”,否则将后患无穷!

  2、依法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交通事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相当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持此协议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

  3、对于依法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同时,因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

  4、《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仅限于财产损失事故,对财产损失金额没有限制。对于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交通事故,因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甚至还涉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问题,当事人最好不宜“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