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认定中较无歧义的事项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事实是当事人间无歧义,容易共同认定的,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等。
交通事故中比较无歧义的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事故后,双方只需核对一下手表或车辆上的时钟时间即可。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在没有时间限制的地方发生事故,双方认可的时间如果相差了几分钟或十来分钟,可共同认可一个大约的时间,并写在《协议书》或记录纸上,如:“2006年6月6日6时左右”。
②如果有一方驾车在禁止的时间内驶入某车道发生事故,那么在时间的认可上就应相对准确。可用手机立即拨打本地的时间问询台,共同认可准确的“北京时间”。当然如果事故损失不大,有违规的一方愿意当场赔付现金“私了”,另一方当事人就大可不必为了时间问题而“较真”,因为“私了”的初衷之一不就是花钱买时间吗?何必为了“时间”而浪费时间呢。
2、事故地点。事故双方只要有一方熟悉事故的点也好认可,但是,遇到双方都不熟悉事故地点,就容易对地点的认可问题犯休。此时可先辨别一下方向,然后通过几种简单的方法确定道路的位置:
①向附近摆摊设点的生意人或知情的过路人进行询问;
②观察道路边上路牌的名称、电线杆上的编号或某单位、某建筑物的名称。
3、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对方的驾驶证或身份证即可。
如果对方提供不出这两种证件的其中一种,又不能当场赔付现金,最好及时报警;对联系方式的共同认可,最好互相拨打一下手机。如果某方未带手机,可让其当场提供一个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的姓名,并立即拨打进行核实。
4、机动车牌号和保险凭证号。
车牌和保险凭证应当依法分别安装在车体上和前风挡玻璃上,事故双方只需互相查看并记录即可。如果某一方缺少其中的一种,应当立即报警。
5、通行方向和接触部位。
通行方向不同,双方的接触部位就有所不同。发生事故必然在双方的接触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并留下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手段,可以根据接触部位的痕迹来确定双方的通行方向。对这个问题双方容易达成共识,记录时只需用文字简单进行表述即可,如:“甲方驾车由东向西行驶,乙方驾车由北向南行驶,甲车前部与乙车左前门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