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4月1日实施细化交通事故过错行为 《指导意见》
导读 《指导意见》规定了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民警和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参考使用此《指导意见》。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从4月1日起实施。《指导意见》规定了当事人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民警和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参考使用此《指导意见》。
成都市交管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事故成因,将当事人与发生事故有关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一般过错”两类。
“严重过错”是指当事人违反路权(先行权)以及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严重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在发生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
“一般过错”是指其他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严重过错类包括以下行为:
1.行人、非机动车
(1)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2)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3)行人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行人在车行道坐卧、嬉闹。
(5)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6)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7)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其他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的。
(8)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9)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0)非机动车在道路左侧的相对方向非机动车道内逆行的。
2.机动车
(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行人和车辆先行的。
(2)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
(3)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5)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行驶,与正常通过路口的车辆、行人发生事故的。
(6)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7)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9)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行人的。
(10) 机动车进出道路或在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行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11)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12)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1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4)机动车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导致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
(15)车辆未停稳前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16)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一般过错类包括以下行为:
1.行人、非机动车
(1)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未在道路两侧通行的。
(2)行人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4)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5)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或2名以上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
2. 机动车
(1)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2)白天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的。白天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3)白天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的。
(4)白天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的。
(5)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7)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