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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至人死亡 法律援助终获赔偿

  近日,冀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源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的努力和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受援人获赔23.5元。

  受援人王某,现年46岁,系此次交通事故中死者张某之妻。2013年5月30日晚,非受援人朱某驾车沿39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韩某驾驶的摩托车(当时车上载着张某)相撞,致使韩某、张某受伤,后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车逃逸。后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非受援人朱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韩某负次要责任,死者张某不负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因死者张某是家庭经济支柱,死者死亡造成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奈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3年7月4日,冀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查了王某的申请材料,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鉴于受援人重病在身,立即指定法源法律服务所的谢文义作为受援人的委托代理人。接到指派后,谢文义随即展开工作,到受援人家中详细了解案情。受援人王某是码头李镇某村人,以种地为生,现在重病缠身,已无生活生产能力,家庭状况十分困难。肇事方朱某事后只支付2万元,而韩某以自己也是受害人为由,拒绝赔偿。张某的去世给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灾难。谢文义了解案情后,积极寻找相关资料,经查肇事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衡水中心支公司入有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谢文义向法庭出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医疗凭据等相关证明,要求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4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援人损失11万元;朱某赔偿受援人损失10万元,;韩某某赔偿受援人损失2.5元。受援人终于如释重负,非常感动,连声表示感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