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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受伤法官调解获赔偿

  “谢谢你们啊! 是你们让我尽快拿到了救命钱啊!”2月18日,王老汉和他的儿子、女儿手捧锦旗来到许昌县人民法院,把它送给了民一庭的法官。

  2013年8月,王老汉的老伴儿杨大妈骑着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她骑到程某开的超市门前时,与超市门前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王老汉一家花去医疗费10多万元。杨大妈一直昏迷不醒,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经鉴定,杨大妈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经交警调查,该小型普通客车是程某的儿子驾驶,事故发生后程某的儿子有条件报警而没有及时报警。程某又将车辆移动,使现场被破坏,不能够确定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据此,许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程某的儿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大妈无责任。而程某觉得自己也很“冤”。这辆车是自己所有,平时儿子开着用于自家超市进货。事故发生时,车停放在超市门口,超市前面就是一条大路,是杨大妈自己驾驶电动车撞上去的,又不是他的儿子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事后移动车辆,是因为程某开着车送杨大妈到医院治疗。他认为自己一家人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垫付了将近一万元的医疗费,不愿意再赔偿了。

  因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王老汉将程某一家人起诉至法院。法官在得知双方的矛盾焦点后进行调解,但因争议较大,多次调解未果。然后,法官安排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三次到原告、被告家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杨大妈在医院里还昏迷不醒,为了使杨大妈得到及时救助,民一庭庭长王怀普和承办法官在春节前又找到原告、被告做工作,进行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大妈在春节前一天得到了程某和保险公司的赔偿,王老汉一家人和程某一家人都顺顺当当地过了一个年。